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55號原 告 鉅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軟 原 告 樺懋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任 原 告 耀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錡 原 告 荃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