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吳澄清、習芮華
- 當事人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原 告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 林佳萱律師 被 告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芮華 訴訟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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