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6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6659號

原告
林裕信
被告
美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面額共計新臺幣16,850,000元,經原告屆期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竟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票據金額。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此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3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款(新台幣)│發  票  日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利息計算  │
├──┼───────┼──────┼──────────┼──────┼─────┤
│一  │1,420,000元   │104.06.17   │    104.06.17       │EA0000000   │自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
│二  │1,100,000元   │104.06.20   │    104.06.22       │EA0000000   │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
│三  │1,320,000元   │104.06.20   │    104.06.22       │EA0000000   │利息。    │
├──┼───────┼──────┼──────────┼──────┤          │
│四  │1,500,000元   │104.06.21   │    104.06.22       │EA0000000   │          │
├──┼───────┼──────┼──────────┼──────┤          │
│五  │1,260,000元   │104.06.24   │    104.06.24       │EA0000000   │          │
├──┼───────┼──────┼──────────┼──────┤          │
│六  │1,520,000元   │104.06.26   │    104.06.26       │EA0000000   │          │
├──┼───────┼──────┼──────────┼──────┤          │
│七  │1,790,000元   │104.06.29   │    104.06.29       │EA0000000   │          │
├──┼───────┼──────┼──────────┼──────┤          │
│八  │1,480,000元   │104.06.30   │    104.06.30       │EA0000000   │          │
├──┼───────┼──────┼──────────┼──────┤          │
│九  │1,050,000元   │104.07.03   │    104.07.03       │EA0000000   │          │
├──┼───────┼──────┼──────────┼──────┤          │
│十  │1,050,000元   │104.07.07   │    104.07.07       │EA0000000   │          │
├──┼───────┼──────┼──────────┼──────┤          │
│十一│960,000元     │104.07.09   │    104.07.09       │EA0000000   │          │
├──┼───────┼──────┼──────────┼──────┤          │
│十二│1,100,000元   │104.07.10   │    104.07.13       │EA0000000   │          │
├──┼───────┼──────┼──────────┼──────┤          │
│十三│1,300,000元   │104.07.15   │    104.07.15       │EA0000000   │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0,280元
合        計             160,28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