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869號原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郭又瑞 林俊穎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零肆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