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33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30號
- 上 訴 人
- 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芬
- 訴訟代理人
- 凃錦樹律師
- 被上訴 人
- 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水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軍
-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法院得不先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委任凃錦樹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但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