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4號原 告 集賢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品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9,000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