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陳盛業、林士民
- 原告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原 告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業 訴訟代理人 陳盛興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鄧郁德 李鳴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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