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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上訴人
被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

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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