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
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