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9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張之毓
鄭採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香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