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027號
- 原告
- 合紅龍台灣料理餐廳即劉佳泰
- 被告
-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湘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合紅龍台灣料理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合紅龍台灣料理餐廳即劉佳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