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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毅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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