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原 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毅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