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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58號 原   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毅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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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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