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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乃成
訴訟代理人
余忞學
被告
徐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玉龍住所地在連江縣南竿鄉,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依起訴狀之記載,原告主張被告侵占訴外人印尼PT COSMO GREEN公司之零用金,經PT COSMO GREEN公司將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係依債權讓與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並非因僱傭契約涉訟而為請求,應無兩造間聘僱同意書合意管轄之適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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