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39號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