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葉詩佳
- 原告沈慶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445號原 告 沈慶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份有限公司(Jointop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億壹仟柒佰伍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參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參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港幣1,126,980,000元新臺幣(下同)4.186(收案日即105年6月20日港幣即期賣出匯率)=4,717,53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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