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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鄭詩敏

  • 原告
    沈慶京
  • 被告
    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445號 原   告 沈慶京 被   告 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Jointop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鄭詩敏(Cheng Sze-Man)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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