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 被 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詹智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