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 原告
-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良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達
- 被告
-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蘇美亮
- 訴訟代理人
- 張源傑
詹智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詹智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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