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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執行分配餘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 原告
    林益增
  •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80號原   告 林益增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執行分配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原告處所,並由其受僱人即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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