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80號
- 原告
- 林益增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執行分配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原告處所,並由其受僱人即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