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
- 原告
-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美
- 被告
- 林照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合約書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就租賃汽車牌照契約涉訟時,係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