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原 告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美 被 告 林照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合約書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就租賃汽車牌照契約涉訟時,係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