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8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庭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原森咖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即太璽科技實業有限公
- 即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鈺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呂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6 月27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