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秋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何相庭 呂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犬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顗臻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犬良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萬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合計伍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