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秋
- 訴訟代理人
- 李雅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相庭
- 訴訟代理人
- 呂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犬良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顗臻
- 訴訟代理人
-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犬良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萬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合計伍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