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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2號

上訴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雄
被上訴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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