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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千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琴
相對人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結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承包第三人寶柏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寶柏森公司)別墅建案之部分工程,並將其中相關清潔工程再轉發包於相對人,嗣因相對人未將清潔工程完工,致聲請人遭寶柏森公司扣減部分報酬,而無法領取此部分工程款,然相對人竟以聲請人未給付承攬報酬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104 年司促字第16918 號支付命令,並以該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900 號執行在案,然相對人未確實履行清潔工程,係屬可歸責相對人之事由,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無理由云云,為此聲請裁定停止該案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05 年度北簡字第65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900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上開強制執行事件,雖經本院執行處向第三人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聯營造公司)發給扣押命令,然合聯營造公司於105 年3 月4 日以聲請人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在案,該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執行處於105年4 月7 日發給債權憑證而終結,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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