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相對人
- 登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北簡字第1223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3,87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