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5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52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登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北簡字第1223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3,87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