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江國裕、章渝坪
- 當事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劉春玫、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代 理 人 劉春玫 相 對 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北簡字第379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43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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