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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章渝坪

  • 當事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劉春玫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代 理 人 劉春玫 相 對 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北簡字第379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43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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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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