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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郭力菁

聲請人
陳叙名即名文企業社
聲請人
鄭絜文
相對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迄無相對人以本院首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105年度司票字第12637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有查詢表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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