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儁芳
- 相對人
- 李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北簡字第13711 號、104 年度簡上字第499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至第二審訴訟費用原即由上訴人即相對人繳納並負擔,爰不另予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