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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李錫進
被   告
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嵐
被   告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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