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1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13號
- 原 告
- 李錫進
- 被 告
- 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嵐
- 被 告
-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