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4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誠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62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52,731元+訴之聲明第2 項19,731元+訴之聲明第3 項11,600元=8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