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原 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所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並查報修繕供水系統至可供使用之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