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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原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所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並查報修繕供水系統至可供使用之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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