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 原告
-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重熙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所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並查報修繕供水系統至可供使用之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所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並查報修繕供水系統至可供使用之原狀所需費用及其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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