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陳家淳
- 原告鄭人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鄭人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沅暉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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