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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陳家淳

  • 原告
    鄭人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鄭人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沅暉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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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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