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志盛、林筱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8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