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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台灣穌丹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穌丹燕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念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美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12 萬0,200 元(計算式:3,671,400+149,600+149,600+149,600 =4,120,2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1,8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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