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台灣穌丹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穌丹 燕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念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美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12 萬0,200 元(計算式:3,671,400+149,600+149,600+149,600 =4,120,2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1,8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