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大福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文
- 被告
- 李來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來和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來和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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