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耍新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弘文
- 原告
- 潘弘文即耍新機通訊行
詹忠偉即手機坊通訊精品店
潘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