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杜婉寧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移動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訴之聲明第1 項:每月租金75,000元12月10%=9,0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訴之聲明第2 項:525,048 元。
合計:9,525,048 元(9,000,000 +525,048 =9,525,048 )。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