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 原告
- 謝青蘋
- 訴訟代理人
- 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詹以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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