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33號原 告 謝青蘋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