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黃淑芬
- 被告
- 勝立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壽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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