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94號原 告 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鴻 被 告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