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陳茂倉
- 原告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48號原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柏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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