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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 原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48號原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柏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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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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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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