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良
- 被告
-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蘇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