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 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