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原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