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98號原 告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被 告 嘉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舒華 被 告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定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