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吳佩珊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甦芙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77元(計算式:17,763+11,814=29,5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