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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原告
朱芷嫻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甦芙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73元(計算式:48,425+11,448=59,87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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