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係偽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40號原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真真間請求確認本票係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伍佰零壹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 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