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54號原 告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米數位創意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4,400 元(計算式:2,400 +82,000=84,4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