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54號
- 原告
-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米數位創意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4,400 元(計算式:2,400 +82,000=84,4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