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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54號

原告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米數位創意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4,400 元(計算式:2,400 +82,000=84,4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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