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5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97號
- 原告
- 蔡宇涵
- 被告
- 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