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李雅彬
-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宏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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