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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原告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游姿菱
原告
原告
吳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7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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