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 原告
-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游姿菱
- 原告
- 人
- 原告
- 吳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7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