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07號原 告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姿菱 人 原 告 吳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7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