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82號原 告 馥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茂丞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401 室、402 室及403 室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