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47號原 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被 告 溫歌華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保玉 被 告 簡仲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叁仟零貳拾元(即73,020元+1,000,0000元=1,073,0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